這案件爭議自發生至今已過了三個月,業務員終於傳簡訊給我了,卻揚言若我遲遲不主動跟他們聯絡,將寄發存證信函云云。


原本多方為這位令我感到和善的兄台考量,希望公司不要為難他才好,一直希望業者找能真正做決定的主管來當面協商,而不要以一種像國稅局命令我方繳稅的態度欲使人接受其片面的決定(為何事先未言明、以及金額如何產生?),其實不主動與我聯絡的人是他們(去電公司時,明明有0800免費電話,卻要求我打付費的市話),如今仲介仁兄此舉卻啟動了我早有準備的防護機制。


讀到業務仁兄代表公司回覆的第2點「…任何事由」內心感到有些失望,他真的不知道這樣的見解有違常理?如果明知道,為何要用這種虛張聲勢的說法呢!合約的型式及內容依據法律所訂定,不能牴觸法規範,然法律於涉及人民負擔義務的部分尚且需明確(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何況這是位階較低的合約亦應如此。


第3點仲介仁兄語帶威脅,吾不明所以。我在親人過世後告知死亡,亦即進入依法解約的程序,竟被公司視為違約(罰款),實未盡合理。因為我想買的是看護服務這項產品,如今受照顧者死亡,法律規定我不能申請了,這是依法解約,完全符合國家的法規範,何來違約之有?!這封信函主旨是公司主張我方違約(契約書第10條),而我方乃是依法「解約」,並未發生違約情事。


希望公司的代表人,能承認自己作業上的疏失,向我方協商依責任歸屬程度形成判斷標準,以合理的比例討論雙方應負之責,來決定誰該負擔多少比例的金額。


若公司並未見有反省的誠意,則我方將主張契約書第2條:「乙方接受甲方服務價格」於當初簽約之時已調整為零(雙方皆有簽名),為之抗辯。


  希望該公司依內心的誠實信用原則來協商,而非利用他人的無知來威脅別人就範。若不幸是後者,則我方將尋求國家所建置的消保官為公正第三者之裁決,甚至付諸轄區立委來討論外勞人力仲介契約問題,匡正現今社會上大公司財團片面解釋合約內容之流弊,以維護消費者公平交易之社會正義。



 


以下是我方回覆仲介公司信件的內容----


您好:

1.本周因故未及時回覆,很抱歉;已與主管面報授權處理
無妨的。那麼今後張兄所言之見解內容,就算完全代表公司了!?



 

2.關於承辦聘僱海外看護工幫傭委任契約書(如附件檔案)第十條:契約時間內,甲方若有
中途提早解約的情事,而無由乙方繼續承辦者,則應給付乙方違約金新台幣叁萬元
整....;旨揭舉凡無由乙方繼續承辦者之任何事由皆屬本條規範內,因終止事由繁多雖未備載仍屬終止,又因委任起始日起本公司未收任何費用,而辦件期間所需費用皆由本公司先支出,因故終止引進,理該由雇主支付。

答:

1.您說「舉凡無由乙方繼續承辦者之任何事由」包括因受照顧人死亡喪失資格的情形皆屬第十條規範內…您認為合理嗎?在法理上,不符合雙方衡平原則及商業行為上之公平交易,公司在這方面的見解以為如何?

2.雖然終止事由繁多,但對於死亡情事這類可得而確定的事由(雙方都別忘了這申請的是「看護工」受照顧者為癌末病人),屬於消費者財產上負擔之重要事項(尤其金額在萬元以上),是否應有義務明文規定?以告知消費者,當作是否簽約的重要參考準據。

3.買賣的交易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商品自原有其成本,在商品(看護服務)尚未交付(提供服務)時,由賣家負擔,是一般社會上的常理。

譬如在市場裡買水果,商店向果農收購過程的成本自應由商店負擔,總不能還沒看到,就要消費者先付錢的道理。水果若過程中不幸發生損壞,致消費者沒有拿到水果,其成本應由誰支付?現在的情形是,不是我不買,而是國家規定不讓我買,水果我也沒看到,當初說好不用付款(契約書第二條)而現在卻又說要付錢,「理該」由誰支付?在邏輯上很難被說服。

3.受照顧人死亡依法即喪失申請外籍看護資格,意即雇主須告知受照顧人死亡而終止引
進,否則將依法受罰;小弟知道先生至親往生令人鼻酸,但相信先生也是依法行事之
人,如此應可理解該條意思

答:

(1)是故這就是在下所言,我們不得已解約的情形是因為受照顧人死亡,依據法律規定必須解約(依法解約,並非違約),就算想要維持合約也是不可能的事,如此這種非人類所能抗拒的情事(死亡),也包括在第十條的規範中,死亡的一方還要支付違約金,實屬不合理。

(2)一般違約金的發生,都是在某方故意違約的情形下,例如中途另外交給別家公司承辦,才算有違約罰款的可能。

(3)而且當初簽署合約時,在下口頭問您該條款內容實質涵意為何?您回答即是前述(2)的情形發生時,才會有違約的可能。

(4)回憶當初去電貴公司,回撥的電話那頭回答受照顧人若死亡即必須解約,且我方不需負擔費用。這又是何種情形?

4.至於費用部分(如附件檔案),經前次先生與我主管討論後表示會與家人商量可接受的金額,還請先生盡速給于指導,俾便行事;還請記得介紹客戶胡添富

答:在下與主管並未談及金額問題,尚未達成最終協議。當時言及的重點,在我方於此種情形之下,關於產生先行的成本云云,如果過程發生雙方理解不一致的錯誤,依責任歸屬的衡平原則觀之,公司認為自己所應負責的百分比為何?這是我想知道的。

在確認責任歸屬比例之後,再正式進入實質的協商(金額)問題。

5.以上如有異議,請速回覆
答:

有關不同意見,散見上述2、3點。第4點為補述與主管討論的重點。

那麼,我們需要擇日見面談?若是,時間、地點為何?

 

ps.幾次溝通至今,在下隱約覺得,之所以造成這種誤解,以及產生費用雙方理解不一致的原因……應非適用於公司所主張的第十條規範,而似乎另有其他因素使然?那是什麼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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