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報導,家庭看護工上街頭爭取每七日有一日休假的權益(有關改善勞動條件的修法問題),使我不禁想到眼前這個仲介公司和雇主間所生的權益爭議呢?


        日前因家祖母過世,原先申請僱用外籍勞工的程序,因喪失國家法定的申請資格被迫中斷。但是外勞仲介公司卻要我們支付高達壹萬陸仟元的手續費。聽到如此高的費用,頗為震驚,不禁懷疑,為何我事先不知情?


翻閱和約內容,並無明確的規定,也許仲介公司將以契約中某條款作擴張解釋,令我方付擔手續費用?這點我並不同意,就算是最後仍然需付擔該筆款項,我也要當作是進修的學費,用力努力地學習。


於是我告知服務良好的業務員,希望能聽取相關主管(人員)的說明,等了好幾天終於有了回應。業務主管C小姐向我說明中途解約,公司已經辦理手續,相關費用也已孳生,這點希望我方諒解。但我心中所持的理由是:


1.      在契約訂定之初,有關我方負擔費用的部分,例如中途合法解約也要支付壹萬多元的話,我方可理性立即斟酌是否簽定。所以我主張,貴公司應於前述重要內容,事先明定於契約內,以徵公信。


2.      既然貴公司未明確訂定解約時規費收取方式,於發生法定中途解約原因時所生風險,不應全部(100%)由消費者付擔方為合理。


3.      最終回歸契約精神,以符合公平交易方式,不任意擴張解釋,依合約明定內容為協議原則,俾能保障雙方權益。



  我深知大公司都有法律顧問,但不因此懼怕,還敢將希望寄託在《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等國家公權力的身上,萬一雙方仍然未能達成協議,我將啟動社會公器(縣政府消保官、民意代表、輿論等),請公正的第三者作合理的仲栽吧!即便最後還是應付該款項,至少在過程中,也明白了許多事,認識許多原本不清楚的事項,並獲得了力量。


  C主管聽了我的說明之後,希望我能提供「可接受的金額」以便她再度向高層主管報告。但我以為,我更想知道的是  貴公司對此事的看法如何?公司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依契約精神和衡平公平原則,應付擔多少責任(所代表的金額比例)呢?耑此,我希望聽聽高層主管的看法,探求連年評鑑A級優質的大公司在這種組織文化中所形成的「意思表示」為何。


        這就是我用理性及尊重,所準備學習珍貴事物的態度。


 


以下是我所準備萬一需要時,給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單位的公文──


 


主旨:日前依法申請聘僱海外看護工乙名,因受看護人死亡依法喪失申請資格,欣超公司逕向我方收取費用,覺其未盡合理,祈能依法解除契約,如本案無法解決,懇請轉介至其他權責機關(團體)申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受委託人(乙方)由「巴氏量表」等相關醫師證明文件中,已知照顧受看護人為大腸惡性腫瘤(癌症惡病質)末期病患,後進住台中榮總安寧病房,其生命存續為有限時間。


.委託人(甲方)與受委託人雙方所簽署「承辦聘僱海外看護工委任契約書」(如附件)於簽訂時已將第二條:乙方接受甲方服務支付價格(包含同意簽約支付金與工人入境並送達甲方定地點時需支付甲方之尾款)業已修改為零元(雙方皆已簽名確認無訛)。


.上開契約書第五條「甲方有下列情況發生時,不得要求退還已付費用並應負擔其間發生之國內外相關費用」共有二款,甲方均未違反。


.同契約書第十條:「契約期間內若有中途提早解約情事,而無由乙方繼續承辦者,則應給付違約金…」內容,乃是接續第九條為維護甲方繼續承辦權利所設置之條款。今甲方係因受看顧人死亡,既已失去依法申請外籍勞工資格,為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讓乙方繼續承辦,並非單方主觀選擇交由他方承辦或無故解除契約之情事,即便甲方有意繼續委託辦理,亦已喪失法令資格。


.綜上所述,乙方明知受照顧人生命有限,仍簽訂契約,且於簽訂之時並未事先說明或明文(關於消費者權利義務,尤其是負擔等重要事項記載理應先行且明確記載)甲方依法解約時仍需負擔若干費用(今對消費者不利部分未明確記載),其逕列清單收取費用(非消費者所能預見,且內容似有進一步了解之必要),甲方認為顯然不合理,故為申訴之。


辦法:建議乙方應於契約內明確記載,關於在可得知之特定情形內,收取若干費用之內容,具文增訂於契約中以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未來類此事件可能滋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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