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狗仔跟拍 大法官:不違憲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聯合報



攸關新聞自由與名人隱私權的大法官第六八九號解釋,昨天出爐。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可予處罰」的規定不違憲,這號解釋並為記者合理的跟追採訪行為劃出界限。


大法官明確指出,新聞記者跟追採訪的事務,如果是社會大眾所關切、具有公益性、新聞價值,且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就具正當理由,不在處罰之列。



本案是第一件記者因為跟拍採訪,被裁罰而聲請釋憲;也是第一件明白揭示,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解釋。


被稱為「狗仔跟拍釋憲」的六八九號大法官解釋,更將新聞自由保障的範圍,從新聞機構的採訪記者,擴充到公民記者的一般人;只要是為提供大眾具有新聞價值的資訊,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而採訪,都受到保障


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正當理由跟追,經勸阻不聽,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為採訪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苗華斌的結婚消息,整日跟拍兩人,苗報案,警方對王開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向法院異議不成,聲請釋憲,主張新聞自由與工作權受限。


解釋指出,社維法的相關規定,是在保護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在公共場域可以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的資料自主權。個人即使身處公共場域,也享有這些權利的保障。


解釋闡明,法律保護個人在公共場合,享有不被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的權利;個人參與社會生活,在合理範圍應相互容忍,超過可容忍範圍的干擾,才有限制必要。


大法官指出,憲法保障的個人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都非絕對可以用法律及授權命令加以限制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本件解釋只對記者採訪行為作解釋,不及於徵信社的跟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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